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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工作评议的办法

来源:承德日报         2021-06-10 15:24

承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工作评议的办法

(2008年12月24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8月28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次修订案。2018年4月27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案。2021年5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次修订案)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综合运用法律赋予人大的调查权、审议权、询问权和处置权,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性,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承德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民主法治建设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在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工作评议。

第三条工作评议要坚持党的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依法作出客观、全面、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工作评议的议题,一般在每年年初,由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提出,由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汇总形成年度计划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讨论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主任会议可以就全市特别重大、紧急的事项,临时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工作评议。

第五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工作评议的议题,由下列途径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视察、调查或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市“一府一委两院”要求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专项工作,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等,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提出;

(二)市人代会票决产生的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由办公室负责提出;

(三)市人大代表对市“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提出;

(四)主任会议认为应当报告的专项工作、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或其他途径反映的意见比较集中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提出。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市人大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或执法检查(以下简称“三查(察)”),对市“一府一委两院”有关工作部门的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全面了解掌握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和法律实施情况。

第七条在组织“三查(察)”前,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要拟定“三查(察)”工作方案,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签后,报常委会主任审定,由相关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三查(察)”结束后,要形成相应的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同时草拟相应的决议、决定或评议意见草案。“三查(察)”报告和决议、决定或评议意见草案经主任会议研究讨论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八条参加“三查(察)”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上就专项工作报告作重点审议发言,提出意见建议。可以安排参加“三查(察)”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报告,也可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报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主任、院长、检察长向市人大常委会作报告,主任、院长、检察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职报告。

第十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后,在当次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主体为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测评对象为市“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测评形式为无记名投票,测评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设置。满意票达到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不含半数)以上的,为“满意”档次;满意票不足半数(含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达到半数(不含半数)以上的,为“基本满意”档次;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含半数)的,为“不满意”档次。测评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工作评议的具体组织实施由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办公室做好服务保障。

第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工作评议后,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评议意见。决议、决定或评议意见要注明测评结果,以常委会办公室文件的形式,于会议结束后十日内,交市“一府一委两院”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办理。同时,将决议、决定或评议意见报市委有关部门,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任用干部和督促市“一府一委两院”改进工作的参考。对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以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进行工作评议,是否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评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测评结果为“满意”档次的,市“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接到决议、决定或评议意见的三个月内,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落实和整改情况。

常委会按照《承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整改报告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测评结果为“基本满意”档次的,报告机关应当进行整改,并向主任会议报告整改情况。主任会议可根据报告机关落实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再次进行工作评议。再次评议,测评结果达不到“满意”档次的,视为“不满意”档次。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测评结果为“不满意”档次的,报告机关应当限期进行整改,在主任会议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题再次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并进行工作评议。

再次评议,测评结果仍达不到“满意”档次的,常委会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组织部门和报告部门或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依法提出撤换相关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建议;属于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其职务。

第十五条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对市“一府一委两院”落实决议、决定或评议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市“一府一委两院”落实常委会决议、决定或评议意见情况的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市“一府一委两院”落实常委会决议、决定或评议意见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键词:承德 人大常委会 专项工作报告 工作评议 办法责任编辑:蒋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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