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齐迎男)约定甲替某公司代持股份,到期后却不愿意配合变更登记手续。近日,兴隆县人民法院经多次耐心调解,最终执结这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执行案,帮某公司顺利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承德某公司和第三人甲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由第三人甲以个人名义代持承德某公司在乙公司的股份,代持期限为乙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承德某公司为乙公司的隐名股东,第三人为股权代持人。代持期限到期后,承德某公司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乙公司和第三人甲未配合办理。承德某公司诉至兴隆法院。兴隆法院经审理,判决乙公司和第三人甲协助承德某公司办理乙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为承德某公司出具出资证明并记载在公司的股东名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兴隆法院执行局立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为保证企业的切身利益,优化营商环境,执行干警迅速协调有关部门,在注重善意文明执行的同时,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对被执行人讲明拒不履行的利害关系,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经过执行干警多次工作,被执行人表示会配合法院办案。最终,执行干警陪同被执行人前往兴隆县行政审批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