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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温边区审判故事 传承司法为民基因

来源:河北法制报         2021-11-12 15:04

        吴志军

        这些天,同事们都在议论福建省某地因翻建房屋而引发的命案。我在基层法庭工作多年,深知农村宅基地对农民的重要,出现相邻纠纷,双方当事人矛盾深、根源久,还极易引发信访。法官处理此类纠纷不易,时常感觉无处下手。之前我翻阅边区政府司法档案,发现里面详细记载了一个案例。1945年,涉县政府司法科科长蒋孚民调解一起相邻纠纷。通过此案例,或多或少能给我们当下审判工作提供些借鉴和经验。

        涉县某村刘某,中农成分,从外村迁移到此。1930年,刘某家里购买了一块地基。修盖房屋时,刘某尚年幼,由刘某的父亲和长兄主持。分家后,刘某分得此房屋。房屋前左边连接村民江某的房屋地基。

        1945年,村里人提出刘某修盖房屋的时候,侵犯了村民江某的地基一分七厘。经过群众斗争后,要处罚他,让他包赔损失大洋两万九千七百元、小米五斗四十二升五合、水地一亩。事情发生后,刘某不服处理结果,而全村群众坚持非包赔损失不可,粮款数目一概不让。刘某无奈就到县政府告状,请求县政府依法解决。村里也派出群众代表,到县政府请愿。

        县政府司法科接到这个案件时,正是全县群众运动发展得轰轰烈烈的阶段。如果司法科依照群众代表要求处理,刘某不服;如果刘某不照数赔偿,群众不满意,村干部也不会赞成。当时司法科科长蒋孚民派人跟双方见面后,让大家回去等消息,并没着急作出决定。

        二十多天后,蒋孚民带着工作人员来到该村,决定先做一番调查,了解刘某的家庭情况,平时为人及事情起源,看是全村群众的公意还是少数人的观点或者报复行为。

        蒋孚民经过一番调查发现,刘某平时在村里并不是强横霸道的人,他哥哥过去当过保长,盖房子的时候,的确侵占他人一分七厘地基,但也是为了水道出水方便,对大家都方便。而且这也是他哥哥办的事情。这次群众提出此事,是因为春天闹荒灾时,村里贫困人家去采摘他家门前大槐树叶子,刘某不高兴,所以产生意见。另外还有其他琐碎事情,刘某说了许多闲话,引起很多人不满。

        蒋孚民了解实际情况后,首先,会同村里干部实际测量了刘某家地基的尺寸,以事实证明,刘某除为水道流水方便占了江某家一分七厘地基外,没有侵占其他的。当天晚上,他召集村里干部及群众代表,让大家一起讨论这个问题。讨论过程中,他穿插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讨论的结果是,村干部感到这个问题处理有点过头,不适当。蒋孚民紧接着提出自己对这个问题处理的意见和刘某应赔偿款项数目。第二天,蒋孚民又找到刘某,和他进行个别谈话,帮助他反省自己过去做得不好的地方,特别是侵占他人地基,虽说是为出水道方便,但预先不与人商量,明显存在过错。刘某认识到修盖房子虽然是父亲和哥哥办的,但现在房子分给自己,自己是应该负责的,所以愿意承认错误,赔偿损失。得到双方意见后,蒋孚民又想办法让村干部对群众做解释工作,再经过讨论,大家都认识到以前让刘某赔得太多。刘某也向群众承认了侵占他人地基不对。最后大家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刘某包赔四千元的损失,本案彻底化解。

        通过此案件处理,我们依然能得到启发。一是受理类似纠纷案件,不要着急下结论,对待当事人要有耐心、热心;二是注重走访调查,特别是周边群众意见,解决宅基地相邻纠纷也离不开基层组织的支持;三是注重调解方式,循序渐进做双方工作,法、理、情相结合。

        蒋孚民成功处理的这起案件,被晋冀鲁豫边区太行行署作为典型案件进行宣传通报,被誉为依靠群众、扶植群众、掌握政策,走群众路线的典型事迹。

        七十多年过去了,我们法院依然在提倡“马锡五审判方式”,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我们要继承和发扬边区群众路线司法精神,从中吸取宝贵经验,不断推动法院审判事业进步。

关键词:责任编辑:蒋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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