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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抢劫、强制侮辱案

来源:承德县检察院         2020-07-20 16:51

  近日,由承德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提请抗诉的被告人杨某敏抢劫,强制侮辱一案,经开庭审理,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追加被告人杨某敏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是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近年来抗诉案件刑期改变幅度最大的一次成功抗诉案例。

  2019年9月27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敏事先准备好弹簧刀具,来到承德县下板城镇一高档住宅小区,冒充物业人员,以查电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女)打开房间,杨某敏采取捂鼻子掐脖子等方式,持刀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300万元,被害人称没有,杨某敏便将被害人的手机夺过去,从被害人手机微信中转走2000元人民币。接着又逼迫被害人去二楼卧室打开保险柜,因没有钥匙未得逞。后被告人杨某敏持刀逼迫被害人将身上的衣服全部脱光,用手将被害人的两脚掰开,搂着被害人拍摄裸照,威胁如果被害人报警,就公开她的裸照。在给被害人拍照的过程中,杨某敏还用手摸了被害人的胸部。拍完裸照回到一楼客厅后,被告人杨某敏又从被害人的挎包中抢走人民币一千余元。被告人杨某敏在光天化日之下持刀入室抢劫,并侮辱被害人,情节十分恶劣。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敏犯有抢劫,强制侮辱罪向承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承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承德县法院认为杨某敏让被害人脱光衣服并拍摄裸照的行为,没有满足性欲和寻求刺激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可以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一审宣判后,我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杨某敏从被害人手中转走2000元后,持刀逼迫被害人脱光衣服拍摄裸照,在脱光衣服之后,还掰开被害人的大腿,摸胸部,这属于另起犯意,具有侮辱妇女的故意,并非是为了不让被害人报案,被告人应当构成强制侮辱罪,承德县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量刑畸轻,应当提起抗诉。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经阅卷审查,认为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正确,决定支持抗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刀具入室,使用暴力和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另起犯意违背妇女意志胁迫被害人脱光衣服,单独搂着被害人拍摄照片,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其行为又构成强制侮辱罪,撤销了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本案的成功抗诉,是承德县检察机关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体现,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真正做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责任编辑:周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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