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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被依法宣判

来源:承德县检察院         2020-07-20 17:01

  近日,由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涉及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被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戴某某分别以组织、强迫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刑罚。

  该案案发于2014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尹某(另案)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戴某某等人,为谋取高额利益,有组织地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以上门服务的方式,组织、强迫承德县等地女孩到北京市从事卖淫活动五年之久,并且强行索要卖淫女钱财,长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卖淫女张某某精神失常、部分卖淫女怀孕打胎,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和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由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被害人未全部到案,我院通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并协助公安机关找到某卖淫女,及时固定关键证据,我院认为该案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全部特征,依法作出认定。

  该案的成功办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律意义:一是既注重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切实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实现了双向保护的平衡与发展;二是引导公安局补充取证,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三是沉重打击了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嚣张气焰,净化了社会环境,充分彰显了检察机关对黑恶势力“零容忍、出重拳、下重手”的决心,以实际行动推动扫黑除恶向纵深发展,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关键词:承德县 检察院 恶势力 宣判责任编辑:周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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