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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乘人在事故中受伤 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河北法制报         2022-01-28 15:09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通讯员 边晓凤 乔小叶

近日,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杨某与王某是朋友,王某让杨某无偿搭乘其驾驶的车辆一同回家。王某驾驶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与郑某驾驶的车辆相撞,杨某因此受伤。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郑某承担次要责任,杨某无责任。三人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杨某遂将王某、郑某及承保郑某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原告杨某的合理损失应由承保郑某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郑某车辆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3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因王某让杨某无偿搭乘,车辆并非营运车辆,王某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酌情减轻王某30%的赔偿责任。

说法:

本案中的情形应属于好意民乘。好意同乘即我们常说的“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因此,本案中,王某让杨某无偿搭乘一同回家,应认定为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车辆驾驶人“无偿”的施惠行为,不向同乘者收取任何费用。如果乘车人向驾驶人支付报酬,应该认为是双方的一种有偿合同关系。对于某些人出于朋友关系而为的请客吃饭,或者自愿承担部分路费油费,虽然同乘者也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仍应认为属于好意同乘的范畴。好意同乘中乘车人与车辆驾驶人应出于不同的目的,车辆驾驶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使,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驾驶人的车辆。驾驶人与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不必一致。这也是好意同乘区别于专程运送之所在。机动车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超市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

同时,好意同乘必须经好意驾驶人同意。只有经过车辆驾驶人邀请或允许的同乘才能构成好意同乘,未经同意而搭乘不构成好意同乘。车辆驾驶人一经同意捎带同乘者,即负有将同乘者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途中因为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同乘者损失,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驾驶人不知道搭乘人搭车,或者明确拒绝搭车人请求的,对于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不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则。

综合所述的问题,好意同乘虽然值得提倡和鼓励,但是无论是车辆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对于车辆驾驶人,应当在驾驶中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遵守交通管理法律规范;对于乘车人,应当确认驾驶人的驾驶情况安全可靠进行搭乘,比如乘车时系好安全带、下车时注意过往行人和车辆等。

关键词:责任编辑:蒋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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