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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劝架被砸伤 打架双方赔偿劝架者损失

来源:         2022-01-28 15:09

□ 李金玲 刘培利

刘某与爱人王某共同经营着一家小吃店,张某是该店雇员。2020年9月8日晚,刘某与王某因家庭琐事吵架,张某进行劝架。在刘某提起啤酒瓶要砸王某时,张某立即弯腰护着王某,酒瓶砸到张某面部,王某免受伤害。张某受伤后到医院治疗,诊断为面部裂伤、鼻骨骨折,左眼眶内壁、眶下壁骨折,花费医疗费56475.63元。刘某支付了37000元医药费后拒绝其他赔偿。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和王某共同赔偿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36666.99元。

刘某则辩称,在张某住院治疗期间已支付了医药费37000元,对伤害行为,刘某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纯属于一起意外事件,张某的受伤事件是在刘某所控制范围之外,刘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辩称,张某所受到的伤害并不是其行为所造成的,张某的伤和王某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应当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人侵犯。本案中,结合在案证据,可以确认二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劝架人即本案原告受伤的事实。原告作为雇员,对二被告进行劝解,该行为是善意的维护公序良俗的正当行为。在原告劝架情形下,二被告仍未保持冷静克制的态度,在争执过程中导致原告受伤,二被告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刘某、王某共同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131489.38元。

被告刘某、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刘某、王某于当场给付张某各项赔偿合计101465元,其他互不追究。

说法:

本案系一起由好心劝架引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在学理上统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民法典人格权编从第一千零二条至一千零四条,对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分别进行了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侵权责任编中规定了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刘某辩称其用啤酒瓶砸伤原告系意外事件,对原告产生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刘某的上述辩驳意见显然是不对的,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告张某作为二被告的雇员对于劝架并无法定义务,劝架的目的是为了阻止被告刘某砸伤被告王某,保护的是被告王某的人身权益,原告张某出于善意对二被告之间争吵厮打的行为进行合理的劝解,属于善意维护公序良俗的正当性,值得肯定和鼓励,被告刘某作为侵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王某不是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从整个事件来看,王某是受益人,虽不是直接侵权人,但并非一定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好意劝架、解围纾困等良善之举,是彰显社会正能量的美德善行,是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善意之举,也是司法制度着力塑造的社会价值。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的行为是善意的维护公序良俗的正当行为,避免了“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发生。刘某和王某在一、二审法官的释法明理中,逐渐理解其自身意识存在的偏差,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该案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让法律的“刚”与文化的“柔”并济,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坚定了我们的文化自信,彰显了法治文化的丰富内涵,用司法裁判弘扬了乐于助人的社会正气,引领和谐友善社会新风尚。

关键词:责任编辑:蒋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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