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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 不能认定借贷关系

来源:河北法制报         2022-01-28 15:09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小肖最近有点闹心,他总是想找小李要回借给他的钱。后来小肖思来想去,把小李诉至了法院,想让法院帮着他要回欠款。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小肖诉称,他和小李本是好朋友,小李向他借款8万元去投资,后来小李陆续还款15000元,剩下65000元,小李就开始找各种理由推诿,拒绝还款。小李辩称他和小肖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实际上不是自己借钱去投资,而是小肖找他投资,最后项目失败血本无归。小肖向法院提交了银行的转账凭证,小李对该转账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转账凭证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具有民间借贷关系。因为双方不是借贷关系,所以小李就没有给小肖出具借条。

法院认为,本案中,小肖仅以银行转账交易明细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未提交借款合同、借条、收条等任何债权凭证,小李抗辩小肖的转账系投资款。根据小李提交的证据和双方庭审陈述,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小李所抗辩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小肖仍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成立进一步举证证明,但小肖未能就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并成立借贷关系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小肖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本案的焦点为小肖与小李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满足借贷关系成立需要两个要件,一是有借贷合意,二是交付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小肖作为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现小肖仅提交银行转账记录,不足以证明其与小李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故判决驳回了小肖的诉讼请求。

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原告仅持银行转账记录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借款的情形。事实上,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不仅需要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出借款项,还需要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本案中,原告小肖仅提交转账记录,转账记录上也没写明款项的用途,同时,小肖未提交借款合同、借条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和事实无法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在此提醒大家,出借款项时要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有无利息等事项,保存好实际交付款项的证据,如果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应当要求借款方出具收到款项的收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关键词:责任编辑:蒋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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