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峪耳崖派出所接报警人电话,称峪耳崖镇某矿业公司采区价值400元矿石被盗。随后,该所立即组织警力快速出击,奔赴现场展开调查,经多方走访及查阅周边监控录像,最终确定王某、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依法将二人传唤至派出所。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王某、刘某对其在峪耳崖镇某矿业公司采区盗窃矿石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公安机关在查明违法事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王某、刘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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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不是你的东西,不要去惦记,更别想着去“伸手”,你若“伸手”,警察必定会找到你,还是那句老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