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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桥法院:法官平衡拆迁各方利益 为城中村改造增加助力

来源:承德中院         2020-08-05 17:41

7月30日,双桥区法院大石庙法庭成功审结一起城中村改造过程中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主审法官王志刚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后,对双方当事人做了释法明理工作,双方各自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一起涉及公共利益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为推进城中村改造进程增添了助力。

事件回顾:被告徐某原为承德市双桥区冯营子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参加工作后,户口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城镇居民。2008年,该村开始进行城中村改造,原告某村村委会要求徐某将其位于该村的房屋及院落予以拆除,将宅基地腾空后交付村委会进行拆迁改造建设。徐某对拆除房屋表示不满,坚决拒绝腾退房屋,情绪十分激动,多次扬言要以极端方式解决纠纷。当时,该村回迁安置楼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具备使用功能,达到回迁入住标准,但由于该村民委员会与徐某经几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造成了整个拆迁区域工作的停滞。为保障大多数人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后续拆迁工作的进度,该村村委会无耐之下将徐某告上法庭。

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推进,有利于推动城市建设的发展,同时也关系到更多村民的切身利益,此案圆满化解,可以带动全市开发建设过程中多个开发建设、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推进。因此,双桥区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王志刚详细了解案件经过,仔细查找案件的矛盾点,在合议庭拿出初步判决意见后,报请区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委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分析了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从维护本市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依法提出了公平合理的意见。由于徐某农转非后,不再是该村村民,不享有该村村民基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而获得的权益,其只是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对原取得的宅基地继续进行使用。后通过主审法官多次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共识,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迁出位于该村的房屋,并将房屋交予该村村民委员会拆除。原告某村村委会按政策要求给予徐某拆迁补偿。

双方当事人对双桥区法院的判决均无异议,表示接受,并在判决规定日期内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此案矛盾纠纷的成功化解,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了相关区域建设的有序推进。

关键词:双桥法院 拆迁 城中村改造责任编辑:周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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