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治报记者 段美
河北是红色资源大省,有伟大建党精神、抗战精神、西柏坡精神、脱贫攻坚精神、塞罕坝精神,档案在传承红色文化中责无旁贷,理应站前列作示范、创特色强品牌。新修订的《河北省档案条例》重点对红色档案资源征集、保护、研究以及开发利用进行系统规定,努力用档案讲好河北故事,推动创建一批有感染力、有影响力的特色品牌;
为积极推动住房、医疗、学籍、婚姻、土地确权、林权改革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档案接收进馆,《河北省档案条例》鼓励和支持档案馆整合民生档案资源,建设民生档案跨馆共享服务平台,加强跨区域、跨层级民生档案利用合作,真正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为更好地发挥乡村档案在发展农业生产、保障农民权益、繁荣农村文化等方面的作用,《河北省档案条例》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村通过编写村史村志、陈列展示等方式,加强开发利用,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以乡村档案记忆为子孙后代留下新时代的“缕缕乡愁”……
7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时废止《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修订《条例》是推动新时代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为做好新时代档案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也为档案法治化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
据了解,《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自1995年通过,又经过4次修正,施行29年来,在规范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1月档案法修订施行,2024年3月档案法实施条例施行,我省档案工作条例的部分内容也已经与档案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不相契合、与我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相适应,因此需要对该条例进行及时跟进修改,更好服务全省改革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梁久丰介绍。
《条例》共8章62条,重点对档案机构职责以及档案管理、利用、公布、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等各环节作出规范。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马桂旺介绍:“档案事业是一项关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事业,具有存史资政育人的重要作用。制定该《条例》,旨在加快提升档案资源建设质量、档案利用服务水平和档案安全保障能力,更好地发挥档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逐条逐句推敲优化, 做好《条例》修订工作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省人大常委会和省委办公厅(省档案局)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与省档案馆、河北师范大学、河北大学等单位的法学、档案学专家学者组成工作专班,先后到省档案馆、石家庄市档案馆、保定市城建档案馆等档案馆,石家庄市人才中心、河钢集团、邯郸学院等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室,部分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档案馆(室)实地调研考察,开展专题交流,掌握第一手资料。聚焦我省档案信息化建设相对迟缓的现状,召集省委网信办、省工信厅、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多家档案信息化服务公司开展专题交流。向国家档案局、省直各部门、11个设区市和2个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和档案局馆、雄安新区人大联络办和档案工作组以及京津人大、档案局馆书面征求意见建议,积极学习借鉴已新修订档案工作条例的省市的有益经验。
根据各方面意见和调研情况,工作专班多次从立法原则、框架结构、条款内容等方面对文本进行修改,逐条逐句推敲优化,努力做到逻辑严密、条理清晰,提高表述的准确性、明确性、规范性和可理解性。《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稿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第十次会议上分别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审议,并于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条例》理顺体制机制,厘清职责定位
为全面加强对档案工作的支持保障,《条例》系统规范了相关部门职责,完善了体制机制。同时,适应机构改革实际,督促各单位重视档案收管存用,从源头上做好档案工作。完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级组织和社区档案工作职责任务,督促其分别承担乡镇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和档案资源实体管理的职责。
为促进京津冀档案事业协同发展,《条例》新增“推进京津冀档案资源查询利用一体化建设,加强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的规定。
《条例》优化档案管理,加大档案资源体系建设
为推动档案管理工作规范运行,明晰“归什么”“怎么归”的问题,《条例》明确了归档范围、移交时限以及专题档案规定。对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六项材料,明确规定应当纳入归档范围,为档案收集指明方向;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明确归档范围、档案保管期限,制定分类方案,规范整理归档;针对专业档案管理亟待加强的现状,增加“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系统和所属单位的专业档案工作加强监督指导”的规定,促进专业档案收管存用;细化重大活动突发事件档案管理,明确重点工作领域、重要工作事项可以建立专题档案,具备建设条件的可以建设专题数据库;有效衔接上位法,明确档案移交综合档案馆时限规定。
《条例》加大开放利用力度,提升档案服务便利性
为保障档案有效利用,实现“护得好”“用得实”的目的,《条例》对构建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档案利用条件形式、特色档案和红色档案开发利用作出系统规定。
在档案开放方面,鉴于档案开放审核是确保档案开放工作安全有序的重要前提,《条例》明确了国家档案馆、档案形成单位、移交单位、保管单位,档案主管部门各自的职责,明确档案开放期限、渠道和方式,推动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
在档案利用方面,充分利用红色档案资源大省的优势,讲好河北故事,《条例》重点对红色档案资源征集、保护、研究以及开发利用进行系统规定;鼓励支持档案馆整合民生档案资源,建设民生档案跨馆共享服务平台,推动跨区域、跨层级利用合作,充分发挥档案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潜在价值;鼓励支持依托档案资源,拓展应用场景,开展专题研究、文献研究、编史修志;鼓励支持档案馆对珍贵特色档案申报档案文献遗产,做好档案文献遗产保护。
《条例》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提升档案工作现代化水平
根据上位法并结合我省实际,《条例》新增了“档案信息化建设”专章。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档案信息化建设要求,规定档案主管部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档案信息化建设职责;细化电子档案移交、接收和保管的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档案数字资源检测、备份、迁移、恢复等工作机制;明确档案主管部门促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共享利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加强融通汇集和深度应用。
《条例》构建档案安全管理体系,筑牢档案安全防线
针对部分地区和部门档案安全意识不强,场地和设施配备不足的情况,《条例》着重强化了档案安全管理责任。明确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配足配齐档案库房设备,满足档案长久安全保管需要,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档案信息系统和档案数字资源安全保密防护体系,筑牢档案信息安全防线;明确对档案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强化档案安全底线思维,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馆舍或擅自改变其功能用途。
《条例》加强监督检查,细化落实法律责任
《条例》一方面着力破解档案监督检查实践中的短板弱项,对档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执法协作机制构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等作出规定,提升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细化法律责任适用情形,强化刚性约束。针对未建立、落实档案工作相关制度,未按照规定归档等行为,增加相应法律责任。针对档案服务市场规模迅速扩大、一些档案服务企业运行不够规范的情况,明确了档案服务企业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