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承德长安网 >>法治承德

热心施救却意外受伤 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来源:河北法治网         2026-07-24 17:33

邵小辉

热心救助他人,没想到自己却受伤了,产生了一系列医药费、住院费、治疗费,谁来为“热心肠”买单?近日,承德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在洗浴中心热心施救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依法判决洗浴中心与被救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以司法裁判切实保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

2025年10月,74岁的孟某独自到某洗浴中心洗浴,孟某在泡澡过程中出现身体不适,被洗浴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后将其从泡池内搀扶至池外沿坐下休息,随后浴池工作人员外出取水,现场未留工作人员照看孟某。工作人员离开后,孟某再次坠入泡池内,在洗浴中心洗浴的关某见状主动实施救助,与同伴共同将坠入泡池的孟某抬至池外边矮墙处。在将孟某往搓澡床转移过程中,孟某突发呕吐、身体剧烈抽搐、肢体强直挺起,身体异动撞击关某,致使关某失去平衡摔倒受伤。关某经医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肺炎,住院期间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固定手术,共计住院九天,出院诊断新增胸腔积液,累计花费医疗费22138.90元。后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关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孟某、某洗浴中心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关某申请司法鉴定,评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承办法官审理案件后,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

1.关某施救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孟某是否需对关某承担补偿责任。

2.某洗浴中心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张贴的免责提示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3.各方当事人责任比例及赔偿、补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条文是处理见义勇为受损纠纷的核心法律依据,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不以受益人存在过错作为承担补偿责任的前提。本案中,关某发现孟某坠入泡池、身处危险境地时主动出手相助,该救助行为属于无偿、自发的善意举动,契合公序良俗与见义勇为的价值导向。在整个施救过程中,关某不存在操作不当、处置失误等过错,其摔倒受伤是施救途中遭遇突发意外所致,无需自行承担本次损害的民事责任。孟某系案涉救助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关某遭受的损害与施救行为存在直接关联,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孟某依法应当对关某的损失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关于某洗浴中心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明确,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不仅包含配备基础安全设施、设置警示标识等静态保障,还要求落实人员值守、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动态管理工作。经营场所单方作出的免除自身法定责任、加重他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本案中,某洗浴中心虽称其已设置安全警示、铺设防滑设施、配备救助人员及急救设备,且已第一时间对孟某实施救助,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关某受伤与其无关,损失应由孟某全部承担。但洗浴中心作为高风险洗浴类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发现顾客孟某身体不适后外出取水,未安排专人现场看护,也未及时清理现场安全隐患,同时未能举证证明场地符合安全标准、员工接受过专业应急救护培训,足以认定其未全面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店内张贴的“否则后果自负”类提示,属于经营者单方拟定的格式免责条款,意图免除自身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洗浴中心履职存在的过错与关某受伤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三,本案同时并存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侵权责任、见义勇为受益人公平补偿责任两类责任类型。法官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考量各方主体过错程度、案涉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场所经营者的风险防控义务以及见义勇为受益客观事实,划分各方责任分担比例。案涉洗浴中心未依法尽到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次损害发生的重要诱发因素,应对受害方全部合理损失承担40%侵权赔偿责任。孟某因救助行为直接获益,依据公平责任规则,就扣除洗浴中心赔偿份额后的剩余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补偿义务。法院在梳理受害方全部法定合理损失范围基础上,综合考量原告受伤轻重、救助行为发挥的实际作用等案件客观情况,认定孟某应对剩余损失承担部分补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本案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见义勇为、善意救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消除“救人者被追责、行善者受损失”的社会顾虑,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门设立紧急救助、受益人补偿规则,区别于传统过错侵权责任体系,对善意施救行为作出特殊保护。传统侵权责任以“过错”作为追责核心,而善意施救制度突破单一过错责任原则,区分侵权赔偿与受益人补偿两大责任形态,明确救助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担责,救助人受损可向侵权人、受益人主张权利。同时,民法典针对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公共洗浴中心等公共场所,明确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构建起“善意保护+场所管控”双重法律保障体系。

本案依法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坚决不让施救者因行善受损,有效消除群众面对突发险情时“不敢救、不愿救”的心理顾虑,以法治力量为好人撑腰,大力弘扬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同时,压实经营责任,规范公共场所管理。判决明确了公共洗浴这类高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纠正经营者片面依靠警示标语免责的错误认知,督促各类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职责,从源头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关键词:责任编辑:李胜男
主管单位:中共承德市委政法委员会 备案序号:冀ICP备17008674号-2 冀公网安备 13080202000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