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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担当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6-08-28 16:22

人工智能正深刻改变经济社会运行逻辑,也重塑司法保护的理念与方法。面对时代的使命,人民法院需秉持以人为本、创新引领、包容审慎、利益平衡、协同共治理念,在先行先试中持续探索。

当前,人工智能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重塑经济发展格局和社会治理模式。从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爆发式增长到具身智能的加速落地,“人机协同共治”已从理论构想逐步走向现实场景。习近平总书记在2026世界人工智能大会暨人工智能全球治理高级别会议开幕式上的主旨讲话中指出,各国应当秉持以人为本、向上向善理念,要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引发的各类内生和衍生风险,推动构建法律法规、技术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筑牢安全底线,防范滥用恶用,确保人工智能始终处于人类控制之下。2026年是国家“人工智能﹢”行动全面深化的关键节点。浙江作为数字经济大省,既有产业基础,也面临前沿法律挑战:杭州集聚机器人企业700余家,2025年具身智能产业集群产值达1068亿元,率先出台全国首部相关地方性法规。2025年,浙江法院审结涉数字经济案件5.4万件,其中人工智能生成物、平台责任、数据权益等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

面对人与机器深度协作治理的新挑战,司法何以如此关键,答案在于扛起四个“担当”。一是解决矛盾纠纷,必须扛起司法担当。技术越是前沿,利益冲突越复杂,生成物权利归属、算法侵权的责任划分、数据训练的合法边界,这些纠纷难以通过行业自律或行政监管完全化解,需要司法机关给出最终裁断。二是案例确立规则、划定行业边界,必须扛起司法担当。立法往往相对滞后于技术发展,在法律空白地带,司法通过个案裁判可以率先划出“红线”与“绿灯”,并进行价值引领,让市场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三是形成规则体系、为立法提供依据,必须扛起司法担当。一个个判例积累到一定程度,就能提炼出系统的裁判规则,这不仅指导后续审判,也为国家立法提供最鲜活的实践样本。四是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必须扛起司法担当。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比任何时候都需要清晰的规则来稳定投资者和创业者的信心。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施方案(2026—2030年)》明确要求“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积极探索AI生成物权属认定等司法规则。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面向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治理,需要确立一系列基础性司法理念。一是以人为本。人工智能的发展必须始终服务于人、造福于人,尊重和保障人的尊严与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中,应当始终将人的主体地位置于核心,确保技术应用不偏离造福人类的初衷,确保人工智能始终处于人类控制之下。二是创新引领。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授予排他性权利以激励创新,让创新成果在法治轨道上流通,司法保护的使命就是以清晰规则提供稳定预期,让研发者、投资者、使用者各得其宜。三是包容审慎。对新技术的法律评价应保持克制,避免过早过严的规制扼杀创新,但当技术应用明显侵害他人权益或破坏竞争秩序时,司法必须及时介入。四是利益平衡。人工智能产业链涉及创作者、开发者、运营者、使用者等多重主体,权利归属需要在激励与公共领域之间平衡,侵权责任需要在受害人保护与产业激励之间权衡,算法治理需要在平台责任与中小企业发展之间寻求出路。司法需要在个案中识别多元利益、实现动态平衡。五是协同共治。人工智能治理是系统工程,司法机关既要在个案中输出规则,也要与立法、行政、行业、科研等形成治理合力,通过司法建议、院校合作、技术标准衔接等,形成稳定可预期的治理格局。

浙江法院在上述理念指引下,以构建与人工智能发展相适配的司法保护体系为目标,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逐步形成“案例裁判引领—审判机制创新—多元协同共治”三位一体的涉人工智能司法保护工作体系。

司法不能只做“事后裁判者”,更要做“规则探路者”。在权利归属与责任界定上坚持人工智能应用是赋能而非搭便车,是创新而非抄袭。全国首例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平台侵权案中,法院明确平台不因用户上传侵权素材而直接侵权,但明知或应知侵权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帮助侵权责任。这种“区分阶段、区分场景”的思路,既未给平台施加过重负担,又倒逼其建立有效治理机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某平台AI批量代写“种草笔记”案中指出“技术中立不意味着技术应用中立”,认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不当利用他人市场成果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未否定其他通用人工智能功能,体现了对创新的包容。在责任分配上坚持人的主体地位和法律责任不可动摇。全国首例“人工智能幻觉”案中,法院认定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生成的“赔偿承诺”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意思表示;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法律上应界定为“服务”而非“产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既不让受害者投诉无门,也不让服务提供者承担超出技术阶段的绝对责任。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醉酒后使用辅助驾驶系统“无人驾驶”案,认定驾驶员为安全第一责任人,醉酒使用智能驾驶辅助系统构成危险驾驶罪,为人机协作场景的责任厘定提供了参照。

司法不能只做“被动适用者”,更要做“主动衔接者”。浙江法院着力推动技术发展与司法裁判、个案探索与制度建设的衔接,出台《关于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等文件,部署“法护创新生态”专项行动;率先发布《关于人工智能的司法保障意见》《涉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把包容审慎的司法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规则指引。在专业能力建设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组建了全国法院首个人工智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小组,全量收集全球涉人工智能治理法律法规与典型案例;前瞻性设立全国首家数据资源法庭、数据知识产权法庭以及首家以生命科学、生物技术案件为核心的专业审判庭;构建技术调查官、专业陪审员、专家辅助人、技术咨询师、司法鉴定专家“五位一体”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从高校、科研机构和高新企业遴选AI领域专家,有效应对技术迭代带来的事实查明难题。

司法不能只做“纠纷裁决者”,更要做“协同治理者”。浙江法院主动融入产业协同治理,推动司法职能从后端裁判向全链条治理延伸。与市场监管、科技、版权等部门持续联动,连续五年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协同保护工作会议,与省科技厅联合发布支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措施,与省版权局签署备忘录探索人工智能时代版权协同共治新模式。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出首份涉人工智能行业司法建议书,从“通知﹢必要措施”机制、LoRA(低秩适应)模型监管、知识产权管理等维度提出系统框架,得到企业积极回应。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数据知识产权法庭依托滨江智造谷的人机协同共治实验社区,主动融入具身智能产业协同治理,在规则引领、风险防范、权利界定等方面发挥专业作用。

展望未来,人工智能技术演进仍在加速,涉人工智能纠纷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将持续增长。我们需要以规则的确定性应对技术的不确定性,在以下方面持续发力。一是深化研究,推动裁判规则体系化。浙江法院将发挥先行先试优势,在生成物可版权性、训练数据合理使用、算法推荐注意义务、平台分级责任等关键领域形成更成熟规则。二是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针对涉人工智能案件审判中算法“黑箱”导致决策过程难以直观审查、技术链条复杂致因果关系难以精准定位、电子数据易被篡改或灭失等现实困境,拓展技术调查官专业领域,引入算法审计等前沿专家,加强“法律﹢技术”复合型人才培养。三是构建分层分类司法服务体系。当前人工智能产业链各主体需求正在分化:上游关注数据边界与商业秘密,中游期待侵权责任划分,下游关心合规与救济。浙江法院将立足于人工智能领域创新主体的现实需求,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更加精准、普惠、均等的司法服务。四是健全多元协同共治格局。在巩固府院联动、院校合作基础上,推动涉人工智能纠纷“行政监管—行业调解—司法裁判”一体化衔接,深化司法建议机制,推动从被动裁判向源头治理延伸,探索构建适应数字时代特征的人工智能纠纷中国法院管辖规则,提升国际影响力。

人工智能正深刻改变经济社会运行逻辑,也重塑司法保护的理念与方法。面对时代的使命,人民法院需秉持以人为本、创新引领、包容审慎、利益平衡、协同共治理念,在先行先试中持续探索。浙江法院的实践表明:司法保护不仅能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更能为新兴领域法律规则体系化贡献司法智慧。我们将继续深化探索,努力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建设贡献司法力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危辉星)

关键词:责任编辑:李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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