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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协议”甩不掉学校责任

来源:河北法治报         2026-09-23 14:46

古孟冬

日前,辽宁葫芦岛一中学开运动会,要求家长签署“风险告知责任书”,其中第八条赫然写着:参赛发生意外及损失,全部责任自负,学校及工作人员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这样的风险告知书,到底是必要的安全提醒,还是变相的责任“甩锅”,一时间引发社会广泛热议。

我们知道,运动会比赛中存在意外风险,学校有义务告知家长,取得知情同意。特别是有先天性疾病而不愿告知学校的孩子在参与这一活动时,更该如此。但是,告知风险是一回事,让家长签字承认“意外责任自负、校方无需担责”则是另一回事。就像上述葫芦岛中学的做法,虽然表面上看是“风险告知”,实质上是试图用家长的签字来阻断事后追责的通道,隐藏着他们将意外风险全部转嫁到学生和家长身上的“小心思”。

但法律并不支持学校的这种“小心思”。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规定,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也就是说,学校即便拿到了家长的签字,一旦因其过错导致学生人身受到损害,该免责条款在法律上自始无效。同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的,该条款无效。学校下发的风险告知书正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家长和学生没有协商余地,只能签字或放弃参赛。更何况,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是法定职责,不因一纸协议而解除或转移。

值得深思的是,一些学校明知类似的免责协议无效为何还要签?这背后折射的是当前校园安全治理的深层困境。一旦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受伤,学校往往面临巨大的追责压力,甚至出现“谁受伤谁有理、谁会闹谁有理”的局面。在这种压力下,一些学校选择停办运动会、取消春游、减少体育课,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最终损害的是学生的全面发展。从这个角度看,奇葩协议的出现,与其说是学校在恶意推责,不如说是学校在安全焦虑下的“病急乱投医”。

但错误的药方治不了病。真正要解决校园安全困境,出路不在于让家长签“免责协议”,而在于依法厘清学校责任边界、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去年4月,最高法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明确了学校是否担责要看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非“谁受伤谁有理”。此外,教育部印发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也要求健全学生体育运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通过校方责任险、学生意外伤害险等方式完善风险管理和转移机制。

风险告知书该有,但绝不能变味成“免责协议”。比起在“风险告知责任书”上费尽心思划清界限,学校更该把精力放在做实做细安全保障上:排查场地隐患、配齐医护人员、做好运动防护、主动摸排学生健康状况……真正的校园安全,从来不是靠一纸协议撇清责任换来的,而是靠家校双方各司其职、共同守护得来的。

关键词:责任编辑:李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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