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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更优检察综合履职应对智能体知识产权侵权新样态

来源:检察日报         2026-10-09 10:08

罗世杰   谢潇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正在由内容生成阶段迈向智能体行动阶段。相较于普通生成式人工智能主要停留在内容输出层面,智能体能够通过任务规划、工具调用、命令执行与外部接口连接,将模型判断直接转化为实际行动,并进一步介入作品数据获取、内容加工、数字传播和平台交易等完整产业链环节。当前,智能体自主性、连续性和外部行动能力不断增强,在提升知识生产和交易效率的同时,也重塑了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机制和责任结构,催生了新型法律风险。

面对智能体带来的新型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检察机关应准确把握新型侵权行为结构变化,强化技术事实查明和案件线索综合审查,依法准确认定不同参与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优势,实现知识产权严格保护与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协调统一。

准确把握智能体知识产权侵权的新样态

智能体参与并未改变知识产权侵权判断的基本规范结构,但其正在重塑侵权行为的发生方式、运行过程和责任关系,知识产权侵权逐渐由单一行为向贯穿任务执行全过程的复合行为发展。

侵权实施由工具辅助转向自主执行。传统数字技术或者一般生成式人工智能主要发挥工具辅助作用,具体用途、操作步骤和结果使用通常由使用者直接决定。智能体则能够在用户仅提供目标性指令的情况下,自主分解任务、规划实施步骤、调用数据库或者第三方平台,并根据执行反馈持续调整行动方案。使用者可能只提出“完成品牌推广”“生成并发布宣传内容”等概括性目标,智能体即可自主完成数据检索、内容生成和自动发布等具体任务,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商标、专利技术方案或者商业秘密可能在此过程中未经授权被调用。因此,知识产权侵权审查不仅要关注最终输出内容,还应进一步审查任务目标、执行路径以及智能体自主执行程度。

侵权过程由单点发生转向链条展开。智能体执行任务,通常需要经历信息检索、资源调取、内容分析、方案生成、工具调用、结果发布和反馈优化等多个环节。知识产权侵权可能发生于其中某一环节,也可能由多个环节共同形成。例如,智能体可能先从网络平台获取受保护作品,再进行改编、组合,并自动生成营销内容向多个平台传播。单独观察某一环节,未必能够完整揭示侵权事实,但将各环节连接起来,可能形成复制、改编、传播和商业利用的完整链条。对于此类案件,应将任务执行链作为重要分析单元,完整还原侵权内容来源、生成方式及其传播利用过程。

侵权主体由单一主体转向多元参与。智能体运行往往涉及基础模型提供者、智能体开发者、部署者、平台运营者和终端使用者等多个主体。各主体分别参与目标设定、技术供给、权限配置、资源提供和结果利用,任一主体未必能够完全支配侵权行为全过程。但多元主体参与并不意味着所有主体当然构成共同侵权。通用模型提供者可能仅提供基础技术服务,开发者可能无法预见具体使用场景,平台运营者也未必实际知悉特定侵权行为。相反,如果部署者或者使用者主动设置侵权目标、扩大工具权限,或者明知存在侵权风险仍持续运行智能体,其对侵权结果可能具有更强控制力。因此,应根据不同主体对任务目标、数据来源、工具权限和输出结果的实际控制程度合理认定责任,既防止责任遗漏,也避免因技术关联而扩大责任范围。

侵权状态由静态确定转向动态演化。传统知识产权侵权判断通常围绕已经发生的特定行为和既定结果展开,而智能体能够根据环境变化、用户反馈和执行结果持续调整行动方案。同一任务目标在不同模型版本、数据条件或者工具权限下,可能形成不同执行路径和输出结果。随着数据库接入、插件更新或者运行权限扩大,原本不存在的侵权风险也可能在持续运行过程中产生。同时,智能体运行日志、接口调用记录和模型版本还可能动态更新甚至被覆盖。因此,检察机关审查时,不仅要审查最终页面或者单次输出,还应结合任务指令、模型版本、调用记录和人工干预情况,还原侵权行为发生和演化过程。

提升智能体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办理质效

智能体侵权新样态对案件线索识别、技术事实查明、主体责任认定和电子证据审查提出了新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优势,推动办案模式从单点审查向全链条审查转变。

构建以任务执行链为基础的综合审查机制。智能体知识产权侵权可能贯穿任务执行链,同一任务执行过程还可能同时涉及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数据权益以及不正当竞争等不同法律关系。检察机关应围绕任务执行全过程开展整体审查,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民事监督、行政监督和公益诉讼线索;在办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时,也应关注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或者存在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损情形,进一步健全“一案四查”机制,推动“四大检察”有效衔接。同时,应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版权管理、网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线索双向移送。对于跨平台、跨区域以及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智能体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可通过联合研判、分类处理等方式,提高线索发现和案件办理质效,防止因分散办理造成监督缺位。

健全智能体技术事实协同查明机制。办理此类案件,不仅需要判断最终输出内容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查明任务如何设定和分解、调用了何种模型和工具、获取了哪些外部资源,以及人工在何种程度上参与或者控制执行过程。对此,应建立以任务执行过程为主线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围绕用户任务目标、智能体执行策略、数据库和外部工具调用、模型生成过程以及人工干预情况,完整还原侵权行为的技术路径。

强化智能体电子证据规范审查。智能体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高度依赖提示指令、任务规划记录、模型版本、数据库访问记录、接口调用日志、工具执行记录等电子证据。这些数据具有动态生成、持续更新和分散存储等特点,一旦发生模型升级、插件更新或者运行日志被覆盖,案件发生时的原始技术环境将难以还原。因此,应及时固定、规范保存智能体运行数据,重点保护任务规划、工具调用、模型生成等易失性关键数据,确保侵权过程可追溯。同步对不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开展综合审查,通过日志比对、时间信息核验、数据校验等方式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链。鉴于案件可能同时进入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程序,应完善电子证据统一调取、固定、保管和移送机制,根据不同程序证明标准规范证据使用,减少重复取证,提升综合履职效率。

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检察技术人员和专家辅助人的专业支撑作用。推动技术力量适时介入案件办理,对智能体运行机制、技术流程和侵权形成方式等出具专业意见。对于技术争议较大的案件,可综合运用技术调查、专家咨询、司法鉴定等方式,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机构合作,推动技术事实与法律事实有效衔接。

完善多元参与主体分层责任认定机制。智能体不具备独立的知识产权侵权主体资格,责任认定的关键仍在于,查明相关主体对侵权行为的实际控制程度。检察机关应坚持实质归责,重点考察不同主体是否具有决定任务目标、配置运行权限、控制数据来源、干预执行过程以及终止侵权行为的现实能力。同时,应将风险防控能力和注意义务履行情况作为责任认定的重要考量因素。开发者、部署者、平台运营者和终端使用者所处技术环节不同,其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亦存在差异,应根据其技术能力、管理能力和控制范围确定相应注意义务,做到分类评价、精准履职。(作者分别为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责任编辑:柳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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