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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精准监督赋能监狱刑罚执行质效提升

来源:检察日报         2026-10-12 10:41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事执行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冯卫国

近期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讲话中明确指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要恪守刑事执行监督职责边界”。苗生明副检察长在总结讲话中进一步强调,要“不断提高监督的精准度、力度和深度”。此次会议在新修订监狱法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召开,对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修订后监狱法的新要求,全面提升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效能,具有重要的指导与推动意义。从法学工作者的视角来看,此次会议精神的核心指向之一,就是以精准监督赋能刑罚执行质效提升。

精准监督的动因与要义

“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提升刑罚执行质效”。修订后监狱法进一步强化监狱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实现监督范围从“入口”到“出口”的全覆盖。要助力实现“提升刑罚执行质效”目标,刑事执行检察不能停留在“有形覆盖”,必须追求“有效覆盖”,这就要求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必须走向精准化。可以说,精准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全国监狱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派驻+巡回+科技”监督机制逐步健全,监督的刚性、韧性和整体效能不断提升。但仍应清醒地看到,实践中监督“虚化”“弱化”“泛化”等老问题,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症结,既在于监督方式的粗放,也在于监督边界把握不准。此次会议提出的“提高监督的精准度、力度和深度”,正是从工作部署层面对上述问题作出回应,而会议强调的“要恪守刑事执行监督职责边界,准确把握监督与监管的关系,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实质上为精准监督划定了基本坐标。

精准监督的要义,在于“靶向发力、程序嵌入、效果导向”,申言之,就是检察机关在尊重监狱执法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依法、准确行使刑罚执行监督权,明确监督重点,合理配置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坚守监督边界,通过提高监督的精准性,推动刑罚执行质效的提升。对此,可以从三个维度加以把握:一是法治维度,即通过依法监督促进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准确性,充分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二是政策维度,在依法监督的前提下,落实刑事政策要求,正如会议强调“刑事执行监督是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执行环节落实的重要保障”;三是效果维度,通过有效监督推动教育改造质量提升,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目标的实现,亦即会议提出的“协同做实罪犯教育改造”。

精准监督的实现路径

第一,聚焦关键环节,实现靶向监督。精准监督要求将有限资源集中于高风险环节。刑罚变更执行是行刑领域最大的风险点,无疑是监督重点。对减刑、假释案件,应重点审查罪犯悔改表现的真实性、再犯罪危险评估的科学性、计分考核的规范性、财产性判项履行与悔改表现的关联性等;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应重点审查病情鉴定的真实性、合法性与规范性。此外,交付执行监督、监管执法活动监督等,也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环节,需要精准发力。

第二,嵌入执法流程,实现过程监督。精准监督不能停留在事后审查,而应嵌入监狱执法的关键节点,在不影响监狱执法独立性前提下,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苗头。修订后监狱法将检察监督触角向前延伸,为“全流程监督”提供了法律支撑。如在计分考核环节,可结合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等情况开展监督,避免沦为监管的“工作助手”,及时掌握考核依据;在减刑假释提请环节,可通过调阅材料、列席评审会议等方式提前介入履职,将监督关口前移。

第三,完善监督机制,实现系统监督。精准监督需要制度支撑。要夯实派驻检察工作基础,发挥巡回检察的“利剑”作用,深化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深度融合,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监督效能。强化科技赋能,进一步发展数字检察,打通相关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构建刑罚变更执行智能辅助审查模型,对计分考核异常、病情鉴定存疑等情形自动预警,让监督的“靶心”更准。完善监督效果评估机制,对纠正违法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此外,应当推动检察监督与警务督察、纪检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区分监督层次,实现分类监督。不同性质的监狱执法行为,监督的强度和方式应有所区别。对涉及行刑公正、影响罪犯重大权益的刑罚变更执行活动,采取“实质审查+书面纠正意见”的监督模式,全面、严格监督;对计分考核、分级处遇、通信会见安排、劳动岗位分配等日常管理活动,应尊重监狱的法定裁量空间,以“程序审查+检察建议”为主要监督方式,仅在存在程序违法或处理结果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下依法介入,不能仅凭主观认为存在“更优方案”,就随意干预、变更监狱合法执法决定;对监狱内部行政事务,原则上不予介入,除非在相关事务直接关联刑罚执行秩序或罪犯合法权益时,才可依法开展监督。可考虑建立监督事项清单制度,明确“全面监督、有限监督、不予监督”三类事项,为监狱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提供具体指引。

精准监督的边界坚守

精准监督必须坚守的底线就是“做到依法监督、规范监督,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具体而言,实践中应当把握好四条边界:一是事项边界。尽管修订后监狱法第6条将原第5条中“是否合法”的表述予以删除,但检察监督的中心仍应是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性、规范性,监督的对象不是罪犯,而是监狱,也非监狱的全部活动。此处的刑罚执行活动应当作广义理解,不限于监狱法第三章规定的刑罚执行活动,凡涉及执法合法性与规范性的,均应在检察监督范围之内。在特定情形下,监狱执法行为虽不构成违法,但存在明显不合理,影响罪犯的合法权益或者妨碍行刑制度功效时,检察机关可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柔性监督方式,履行监督职责。如根据修订后监狱法第57条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对实践中不及时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情况,检察机关应依法开展监督。二是权限边界。检察机关应当恪守监督定位,不能代替执行、指挥执行,或不当干预监狱内部管理。三是程序边界。监督手段必须在法定程序内行使。四是追责边界。针对刑事执行领域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问题,要做到依法稳慎、务必搞准,坚持精准追责、审慎追责。

精准监督要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既要有“钉钉子”的专注,又要有“不越界”的克制;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唯此,方能以监督的精准度提升刑罚执行的规范度,以监督的高质效助推刑罚执行的高质量,以精准监督的实效助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责任编辑:柳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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