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孟冬
日前,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2015年大修以来又一次系统性修订,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变化之一,是罚款计算方式的全面调整——主要处罚条款统一改为“货值金额倍数罚”。这就意味着,困扰执法实践多年的“小过重罚”问题,有望从立法层面得到根本解决。
近年来,“小过重罚”的案例不时刺痛公众神经:辽宁鞍山一羊汤小店因两瓶过期4天的果汁,被罚款5万元;陕西榆林某蔬菜粮油店购进的7斤芹菜被检出农药残留,被处以6.6万元罚款;江苏盐城一农户帮患癌邻居销售未经检疫羊肉仅获利180元,却被罚款10万元……这些货值金额较低、社会危害微小的案件,动辄被处以超过涉案金额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罚款,虽然于法有据,但从朴素情理出发,公众普遍觉得“不对劲儿”。
问题出在哪里?除了执法人员机械执法、罚没创收等主观因素外,现行法律罚款制度设计的结构性缺陷是主要根源。食品安全法在2015年修订时,将罚款起点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5万元,体现了“重典治乱”的立法思路,为维护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正是这种忽略主体规模、违法情节、危害后果与主观过错的具体差异,对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违法行为统一适用5万元起步的定额罚款制度设计,使得一些轻微食安违法行为被处以高额罚款。这不仅背离了“过罚相当”原则,也让公众对法律的公平性产生疑虑,影响了全民共治食安氛围的构建。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面对食安执法中“一刀切”式的处罚弊端,此次修法重构食安处罚计量规则,将主要处罚条款统一改为“货值金额倍数罚”。也就是说,针对货值金额1万元以下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再统一适用高额定额处罚,而是根据实际货值按比例处罚。同时,征求意见稿强调罚款与违法规模自动挂钩,不是简单地“就低”或“就高”,而是让罚款数额随着违法金额、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动态变化。这样的制度设计,可有效避免起罚点过高导致“小过重罚”“过罚失当”,标志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从粗放裁量走向梯度化精细治理。
当然,这次处罚计量规则的调整,绝不是降低食品安全处罚标准,更不是对违法行为姑息纵容。对性质恶劣的严重违法行为,倍数罚的处罚力度更大,同时保留了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更严厉的处罚措施。修法试图做的,就是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有度。食品安全无小事,但执法也需要温度与精度。当货值20元的违法行为不再被“一刀切”地处以5万元罚款,当小微经营主体不会因一次疏忽而面临灭顶之灾,法律才能真正赢得公众的信任与尊重。
良法理应容得下烟火温情,善治必然坚守以人为本。我们期待最终修订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能在“四个最严”与“过罚相当”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做到严有力度、宽有温度,以此凝聚最大共识,汇聚更强合力,共同守护好百姓“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