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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名为善举撑腰

来源:河北法治报         2026-10-28 09:39

古孟冬

好心救人,不料却反被索赔46万余元!日前,新疆高院伊犁州分院就滕某家属诉某美发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这一判决,延续了之前多起善意施救免责案件的裁判导向,再次以公正司法为向善之举撑腰,打消普通人“救人反担责”的顾虑 。

据《法治日报》报道,今年1月,顾客滕某前往新疆奎屯一家美发屋理发,洗头后突然倒地,生命垂危。店员第一时间拨打120和110报警,并在等待救援时对顾客掐人中应急施救。店主赶到后,就近联系诊所医护人员到店开展心肺复苏,但顾客最终因脑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离世。之后,滕某家属以“施救方式错误加重伤情”等为由,将美发屋告上法庭,索赔46万余元。

危急关头伸出援手,本是发自本心的善意。在这一案件中,店员并非专业医护人员,面对突发险情,绝对来不及学习规范急救流程,只能凭着朴素救人之心尽力处置。对此,一、二审法院的判决书说得好:掐人中的方式虽不符合专业急救规范,但属于普通人在紧急场景下的善意应急处置,不存在主观过错;顾客死亡的根源是自身严重疾病,不能把悲剧结果归责于施救行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边界,不能无限兜底,更不能用专业医疗标准,苛求一名普通店员的应急救助做到完美无缺 。

翻看各地法院既往判例,类似的善意施救免责判决并不鲜见。辽宁沈阳一药店店主孙先生为一心脏骤停老人实施心肺复苏,因施救过程中压断老人肋骨被起诉索赔,法院最终认定救助行为无过错,依法免除其赔偿责任;上海地铁内,乘客刘先生主动搀扶即将摔倒的老人,却因意外造成其他乘客受伤而卷入纠纷,但法院裁判同样明确施救者属于自愿紧急救助,无需承担责任……一桩桩案件背后,是同一个现实难题:当意外骤然发生,普通人挺身而出,很可能因为经验不足、操作瑕疵,引来索赔和诉讼。如果善意必须做到万无一失,稍有疏漏就要承担巨额赔偿,见义勇为就会变成一件风险极高的事,“不敢扶、不敢救”的冷漠心态便会蔓延开来。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也就是大家熟知的“好人条款”,正是破解这一困境的法治基石。该法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其立法的初衷,就是为善意划出保护圈,剥离施救者过重的风险负担。法律保护的不是不规范操作,而是危急时刻不计得失、主动救人的善意。司法裁判的价值,也不只局限于个案定分止争,更在于传递鲜明导向:救人的初心值得尊重,对向善的行为应当宽容,不能让好心人流汗又流泪。

当然,法院免除施救者的民事责任,不等于否定急救规范的重要性。鼓励大家勇敢施救的同时,普及科学急救知识、开展急救技能培训同样十分必要,因为更规范的救助,能够在救人时最大限度降低次生伤害。但必须明确的是,规范施救只是引导方向,绝不能变成追责的枷锁。

法治守护美德,美德滋养社会。一次次驳回不合理索赔的判决,就是一次次生动的法治宣传。当善意有法治兜底,见义勇为者不再畏首畏尾,互帮互助、崇德向善才能成为社会风尚。

关键词:责任编辑:柳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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