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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病驾”守住道路安全底线

来源:法治日报         2026-07-23 09:50

赵司聪

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通报了多起今年以来因驾驶人突发疾病致群死群伤事故,提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者不得驾驶机动车,身体不适时切勿冒险上路。这一通报和警示,再次将“病驾”这一道路安全隐患带入公众视野。

从这些事故的成因看,有的驾驶人是突发癫痫,有的是突发脑梗,还有的是突发心脏疾病,最终造成多人死伤。一桩桩惨剧,无不令人痛心。事实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一步细化,将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纳入禁驾范围,并从申领和注销两个环节作出制度安排。

“病驾”为何不时出现?原因是多方面的。与酒驾、毒驾方面已有的严密监管体系相比,“病驾”问题时常游走在公众认知和执法监管的灰色地带。当前,“病驾”治理面临三重困境。其一,前端审查依赖自主申报。驾驶人体检主要围绕视力、听力、肢体等基础指标展开,癫痫、精神疾病、严重心脏病等未被纳入必检范围,且缺乏对生理健康的动态评估,相关健康信息完全依赖驾驶人自主申报。其二,违法行为难以及时识别。针对酒驾有酒精检测仪,针对毒驾有唾液、尿液检测,但针对“病驾”既没有标准化的现场检测手段,也难以通过肉眼快速筛查。驾驶人是否患有癫痫、心脏病,是否正处于服药后的嗜睡乏力状态,他人难以得知。其三,“病驾”事故在法律定性上存在困难。如果驾驶人对自己患病并不知情,或在驾驶前并无明显症状,则在法律上难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而驾驶人突发疾病导致事故,究竟是明知故犯还是意外事件,直接关系到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的认定。

除上述制度性与技术性困境外,驾驶人的侥幸心理也是“病驾”屡禁不止的重要因素。个别驾驶人明知自身存在间歇性症状或正在服用可能影响驾驶能力的药物,却仍抱有“就开一小段”“不会那么巧就出事”的侥幸心态,对潜在风险选择性忽视。这种心理上的麻痹与轻视,使得本可通过自觉遵守规则避免的风险,最终演变为不可挽回的悲剧。

“病驾”治理关乎民众出行权利,更关涉社会公共安全,治理工作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既不能为规避安全风险,简单粗暴地扩大禁驾范围、过度限制公民合法出行权利,也不能纵容带病驾驶行为,突破道路交通安全的底线红线。对此,应当坚持系统观念与法治思维,构建科学评估、精准施策、多方协同的治理体系。

一是法律层面对“病驾”的认定标准须更加细化。有必要在法律框架内引入更具弹性的评估机制——从“是否患有某种疾病”的形式审查,转向由专业机构进行“当前身体状况是否具备安全驾驶能力”的实质判断。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也宜借助专业鉴定,综合考量驾驶人对自身疾病的知晓程度、对风险的预见可能性等因素,精准界定法律责任。

二是社会协同治理责任要持续强化。“病驾”风险隐蔽性强、治理链条长,需要推动行业、机构、市场多方联动,齐抓共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驾驶人健康监测和报告制度,把好上岗前的健康关;药企应当以更加明显的方式向使用者告知药物对驾驶能力的影响;医疗机构和药店在销售可能影响驾驶能力的药物时有义务作出安全提示。

三是公众要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从源头筑牢拒绝“病驾”的思想防线。广大驾驶人要主动关注自身身体状况,如实履行健康申报义务,当好行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打破“病驾是私事”的错误认知,深刻认识到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仍驾车上路,不仅是对自身生命的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此次公安部交管局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并发布风险提示,其意义不仅在于警示风险,更在于传递明确的法治信号与价值导向:在道路交通这一公共安全领域,每个人驾驶权利的实现,都必须以不妨碍公共安全为前提。唯有在法治框架下科学施策、有效监管,在保障公民合法出行权利与守护公共安全之间找到平衡,才能确保道路通行环境安全有序,使“病驾”不再成为道路上的“不定时炸弹”,让每一条回家的路都更加平安。(作者系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交通管理法规研究部副研究员)

关键词:责任编辑:李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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