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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混同用工 劳动者该向谁主张权益

来源:河北法治网         2026-07-31 16:35

李莉 周洁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的情形下,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该向谁主张权益呢?近日,围场满族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三家关联企业混合用工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三家公司共同负担劳动用工的劳动报酬。

某电力工程公司、某设备安装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人管控的关联公司,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管理人员高度重合,业务均围绕四川华电凉山盐源某项目分包工程开展。刘某某与某电力工程公司先后签订2023年度、2024年度两份劳动合同,月工资1万元,由某电力工程公司为刘某某缴纳社会保险,由某电力工程公司与某能源科技公司为刘某某代缴工资税款。2022年9月至2024年10月,刘某某受三公司共同委派,常驻四川盐源负责案涉风电项目管理,因公司未及时拨付办公经费,刘某某为完成项目工作、项目驻地日常生产、生活运转,其以个人薪酬、借贷垫付差旅费及办公费用。经与某电力工程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财务人员及会计主管核对,确认未报销费用合计225475.97元。2024年11月,某电力工程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刘某某的劳动关系,未支付上述垫付费用。刘某某申请仲裁被不予受理后诉至法院,请求三公司共同支付垫付费用及利息、给付赔偿金。某电力工程公司辩称,垫付费用不符合公司财务制度,且刘某某提供的发票真伪未核实,不同意核销。某设备安装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未到庭答辩。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

1.劳动者因公垫付差旅费、办公费用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2.案涉三公司是否构成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应否共同承担给付责任。

3.垫付费用的利息及赔偿金应否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由此可知,劳动者为完成工作任务垫付的差旅费、办公费用,属于履行劳动合同产生的合理支出,用人单位实际受益的,本质上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经营成本,而非劳动者个人债务。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用人单位不得以内部报销制度对抗劳动者的给付请求。

关于混同用工的责任主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按照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联单位之间依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作出约定且经劳动者同意的除外。

由此可知,在多家公司存在股权关联、管理人员混同、业务高度重合且交叉使用劳动者的情形下,用工主体已在事实上形成共同体,法院可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判令关联公司共同承担用工责任,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关联关系规避法定义务。本案中,关联公司存在人员、业务、财务高度混同,交替或同时使用劳动者的,构成混同用工,应共同对劳动者因公垫付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关于损失赔偿的范围边界。 用人单位长期占用劳动者垫付资金,客观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判令其支付相应利息具有合理性。本案中,当事人因用人单位欠付而垫付费用,可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持资金占用利息。

综上所述,法官最终判决被告某电力工程公司、某设备安装公司、某能源科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刘某某差旅费和办公费用225475.97元,并以225475.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计算自2024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说法

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用工形态,本案涉及混同用工责任认定、劳动者因公垫付费用性质界定以及相关损失赔偿边界把握等法律适用问题,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准确识别混同用工、合理界定费用属性、妥当划定责任范围,是本案审理中值得重点梳理与深入研究的关键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坚持实质审查原则,不简单拘泥于形式外观。一是在混同用工认定上,不以书面劳动合同作为唯一判断依据,综合审查工商登记信息、管理人员交叉任职情况、业务范围重合度、工资社保及税款缴纳主体等事实,确认三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上高度混同,对劳动者形成共同管理、共同用工状态。二是在垫付费用认定上,着重审查费用发生的真实性、关联性及确认程序。劳动者提交的对账记录、财务沟通凭证、票据凭证等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相关费用已经对方财务人员核对确认,用人单位仅以内部财务制度、报销流程瑕疵为由拒绝支付,不能对抗劳动者的合法请求。三是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基于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事实,判令其对垫付费用及合理利息共同承担责任,既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也有利于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通过对具体纠纷的裁判,进一步明晰了关联公司用工行为的司法审查尺度,对类案审理具有一定参考意义。本案明确了劳动者因公垫付费用的劳动争议属性,将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合理垫付费用纳入劳动法保护范畴,有利于减少劳动者维权障碍,弘扬诚实信用的用工理念。其次,本案细化了混同用工的审查要素,强调在关联公司高度混同情形下应从实质上认定用工共同体,对规范企业用工管理、遏制规避责任现象具有积极引导作用。本案还合理区分了资金占用利息与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场景,既弥补劳动者实际损失,又避免法律适用扩大化,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责任编辑:李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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