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姚建军
今年2月24日,《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正式公布,并于6月1日起施行。商业秘密作为市场主体的无形财产,是技术创新、商业运营、市场竞争的主要载体,相较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其保护范围更广,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依托。从传统制造业的配方工艺、生产技术,到数字经济时代的算法模型、数据信息、客户资源,商业秘密贯穿市场经济发展全过程,维系着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作为适应新时代市场经济、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规章,既释放行政监管主动、事前干预的优势,又消除行政执法认定尺度不一的弊端,完善了行政监管与企业合规机制。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制度价值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作为部门规章,虽不能创设全新处罚种类,但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划定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之内,细化执法规则、办案流程、认定标准,是行政机关查办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执法依据。《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替代沿用了近31年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不仅补齐了我国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的制度短板,更对市场监管等行政机关执法履职、企业合规经营、知识产权法治体系完善有着一定影响。从内容看,《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有关规定的细化,涵盖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衔接了2025年“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行政处罚法,条款从12条扩容到31条。由此,商业秘密保护从司法保护到行政保护都有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保障,也为未来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奠定了基础。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现实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纵深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秘密不仅是企业科技创新的无形资产,也是衡量一国营商环境水平、参与国际经贸竞争的重要要素。数字经济的蓬勃兴起,算法、数据、AI模型等成为新型商业秘密客体,网络窃取、电子侵入等链条化侵权层出不穷,过往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制度已无法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为补齐制度短板、理顺保护体系,《商业秘密保护规定》适时出台,其现实意义主要为:一是衔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法内容,在商业秘密定义、侵权主体范围、执法人员保密义务、举证规则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调整。旧规无法落地新法处罚标准与侵权认定规则,新规把法律条文转化为市场监管可直接适用的办案规范,实现部门规章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适用上的具体化,并吸收司法判例裁判规则,解决了长期司法、行政认定标准不一的实务困境。二是适应数字经济新型侵权形态。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快速发展改变了商业秘密载体形态,数据、算法、模型、源代码、云端存储信息成为企业的商业秘密,电子侵入、远程爬虫、越权下载、恶意程序窃取、云端非法导出等数字化新型侵权行为频发,传统对纸质图纸、化工配方的规则无法规制网上侵权行为。新规增设数字化侵权类型、明确数字资产保护边界,填补数字时代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空白,回应新业态监管需求。三是完善三位一体保护格局。商业秘密保护过往存在民事认定细、行政规则粗、刑事衔接弱的短板。新规补齐了行政保护实操短板,真正形成民事司法维权、行政监管惩戒、刑事追责三位一体的完整保护闭环。四是提升对外开放实力。新规立足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从行政查处到发现犯罪移送的保护体系,规范了透明的行政执法体系;国内企业在涉外商业秘密纠纷中,可依托成熟的国内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应对海外法律风险,提升中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综合实力,适应市场竞争需要。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的适用规则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回应了市场竞争与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实体认定规则与行政执法程序规则进行了完善,其适用规则更加清晰。一是修改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表述不一的内容。如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删除“实用性”替换为“商业价值”,明确具有商业价值的不仅包括生产经营中的阶段性成果,还包括“失败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明确了具体保密措施,要求权利人应采取与商业秘密相应的合理保密措施,增加了“针对远程办公、跨境协作等场景,采取权限分级、数据脱敏、操作日志留痕等技术保密措施”;将“实验室、办公室”列为生产经营场所,为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进行了提示。二是划定行政处罚适用边界。实现传统领域与数字领域的覆盖。将算法、代码、数据等数字化技术成果纳入保护范畴;细化客户名单、交易习惯等保护边界;解决了执法无直接依据的困境,防止超出法定范围实施处罚。三是落实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将数字化手段列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情形,明确披露、使用的内涵;完善了负有保密义务的主体范围;新增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规则;补充了判断是否明知或者应知的综合考虑因素;明确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四是完善执法权限程序规则。健全了管辖、证据提交、举报受理与侵权认定及举证责任的规则,将“一致性或相同性”的证明标准,调整为实质性相同;允许当事人出具专业意见;明确行政机关查封扣押涉案财物、查询经营者银行账户等措施的审批程序;完善处罚裁量标准及“情节严重”情形;行政机关发现侵权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构建“行政监管、刑事惩戒”的双重威慑体系;增设境外主体在域外实施侵权、扰乱国内市场秩序可依法查处;界定权利人是商业秘密所有人、被许可人、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统一行政受理与民事起诉主体规则。
总之,行政保护主体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价值在于事前预防、事中制止侵权行为、规范市场整体竞争秩序,督促企业构建合规体系,处罚方式以行政罚款、责令停止侵权等为主,但不能进行民事赔偿。行政保护面向整个市场,带有公共治理属性。司法保护通过明晰商业秘密保护的裁判尺度,为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支撑。民事司法以损害赔偿、停止侵害等救济手段为主,聚焦民事权益弥补;刑事司法以惩戒犯罪行为为目的,针对造成情节严重的故意侵权,适用有期徒刑、罚金等刑罚,严惩犯罪行为。《商业秘密保护规定》作为专门规制商业秘密保护的行政规章,补齐了商业秘密行政保护的制度短板,细化了商业秘密认定、侵权查处等实操规则,与司法保护形成协同互补的二元保护格局。该规定为市场主体提供了行政救济渠道,引导企业健全商业秘密内部合规管理,让行政监管行为于法有据,为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了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