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通过中介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在出发前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合同并退还部分费用,不料却被旅行社以合同中的“春节黄金周游客退团需承担全额总费用100%作为违约金”条款拒绝。近日,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认定该不公平条款无效,明确游客享有法定单方解约权,依法判令旅行社退还剩余团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王某系北京某旅行社在职员工,李某为旅游居间中介,负责对接游客、推介旅游产品。原告刘某通过微信与李某沟通,敲定了一个8天6人定制旅游行程,总团费102000元,分两个家庭,每户51000元。刘某按李某要求,将全额旅游款102000元转入李某个人微信。李某扣除自身中介服务费后,将剩余97200元转账给王某。后游客代表王某某代刘某等全部出行人员,与旅行社签署《单项委托服务合同》,合同载明总费用102000元,同时设置格式违约条款:行程包含春节黄金周,游客无论何时解除合同,均需承担全额总费用100%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王某履行职务流程,将93600元转给旅行社财务卢某某,财务最终将93506.4元转入旅行社对公账户。
旅行出发前几天,受外部突发事件影响,刘某提出解除旅游合同,主动联系李某协商退费,并自愿承担部分实际损失。李某同步对接王某核算退费,王某出具退费明细,确认两个家庭合计可退款89620元,单户可退44810元。后续旅行社以“春节黄金周游客退团需承担全额总费用100%作为违约金”条款为由,拒不退还剩余团费,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旅行社、李某、王某共同退还旅游费用,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判决
承办法官梳理案情后,认为本案有三个争议焦点:
1、旅游者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旅行社“春节黄金周游客退团需承担全额总费用100%作为违约金”条款是否有效;解除合同后退费金额如何认定。
2、旅行社员工王某代收款项、对接业务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对外退款责任是否由旅行社独立承担。
3、中介李某仅提供居间推介、促成旅游合同签订,是否需要承担退款责任。
办案法官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行程中,旅游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在扣除已实际发生且不可退还的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由此可知,旅游者享有法定单方解除合同权。关于案涉合同约定的“黄金周期间游客任何时间退团均支付全额总费用违约金”,该条款单方免除旅行社经营风险、加重游客责任,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的,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旅行社无证据证明签约时对该条款进行加粗提示、单独释明,因此该违约金条款无效。关于退费金额核算:刘某事前认可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双方沟通确认单户退费44810元,该金额系双方合意且未超出法定“扣除实际发生费用后退还余款”标准,法院予以采信。旅行社逾期未退款,需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关于王某是否承担退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中,王某系旅行社正式员工,承接旅游订单、接收流转旅游款、核算退费均属于旅行社经营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其收取款项后全部逐级上交旅行社财务、转入公司对公账户,未私自截留、占用资金。因此王某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用人单位旅行社对外承担,游客无权直接要求王某退还团费;旅行社若认为王某履职存在过错,仅可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另行追责,不能对抗游客的退费主张。
关于李某是否需要承担退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本案中,李某属于旅游中介人,仅负责对接游客、推介旅游产品、撮合游客与旅行社订立书面旅游合同,不参与旅行社服务履行、不承担旅游合同项下的义务,双方成立中介合同关系。且李某已经促成合同成立,有权收取约定中介报酬,中介义务自旅游合同签署完成即履行完毕,后续游客解除合同、旅行社拒不退费的纠纷,与中介居间服务无关联,中介无需承担退款、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北京某旅行社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旅游费44810元,并以448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支付自起诉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李某、王某不承担民事责任。(姚东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