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一批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为各地高质效办好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提供参考借鉴。以典型案例为引领,为贯彻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海洋强国建设提供更高水平法治保障。
近年来,沿海各地检察机关依托临海区位优势,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效。2025年5月,最高检立案办理环渤海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公益诉讼专案。一年来,环渤海天津、辽宁、河北、山东三省一市检察机关注重陆海统筹,围绕渤海海域水质提升、岸线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办理了一系列案件,推动解决了一批渤海海域公益侵害难题。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天津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督促保护马棚口滨海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6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5件,民事公益诉讼1件。案例涉及面较广,涵盖滨海湿地、自然保护区、海岸线、无人岛礁保护,以及船舶溢油损害、养殖尾水污染治理等,既涉及推动解决海洋环资领域常见难题,也涉及探索解决领域内新问题,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案例突出检察机关注重在履职办案中努力实现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有机统一,发挥一体化履职优势破解治理难题。海洋岸线、渔业、岛礁资源等都是海洋经济发展的重要元素,检察机关在履职中主动聚焦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公益侵害问题,规范海洋资源利用。
本批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通过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等多种方式,切实发挥司法保障海洋生态环境作用。如船舶溢油事故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案件在沿海港口易发多发,此类案件往往法律关系复杂,山东威海检察机关通过厘清船舶租赁、保险等合同关系,梳理认定涉案侵权主体责任,并及时对涉案船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手段追究侵权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展现了检察公益诉讼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办案的规范性和专业性。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聚焦海洋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加大办案力度,以正在办理的环渤海专案为引领,围绕重点区域海洋环资保护突出问题,指导各地深入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充分发挥科技赋能海洋环资保护领域法律监督工作,针对海洋水质、海岸线变化、外来入侵物种治理等问题持续加大办案力度;深化执法司法协作,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联合办案等机制,提升海洋环境治理效能。
案例一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督促保护马棚口滨海湿地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磋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滨海湿地保护生态修复民生保护
【要旨】
针对具有综合性、系统性的滨海湿地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立案,通过磋商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以协同做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保护为切入点全方位推进整改工作。
【基本案情】
天津大港滨海湿地是天津海岸带生态系统中重要的子系统,是海涂湿地与浅海生态生物多样性的基因库。天津市滨海新区马棚口区域处于大港滨海湿地范围内,对滨海湿地生态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区域内湿地生态遭到破坏,围堰围建养殖侵占了滨海湿地空间,同时形成多处固定的船舶违法停靠点,既非法占用海域,造成区域海洋生态破坏,也存在安全风险,威胁公共利益安全。
【调查和督促履职】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天津三分院)在履职中发现马棚口区域内存在损害滨海湿地生态环境的相关情况。发现案件线索后,多次赴现场进行实地踏查,并利用无人机开展录像取证,及时固定证据。经查发现,马棚口滨海湿地内多处水域被占用用于围堰养殖,且周边搭建了多处临时构筑物,自然湿地环境被破坏,滨海湿地生态功能退化。此外,区域内船舶随意停靠,非法占用海域,形成了多处固定的船舶停靠“黑码头”,破坏了海洋和湿地生态环境。天津三分院在调查中还发现,2023年7月马棚口区域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立项建设以来,修复工程进展缓慢,“退养还湿”“退养还滩”等工程因多种原因一直不能完工,滨海湿地及海洋生态环境未得到实质性修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经研判,因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滨海新区政府)具体负责马棚口滨海湿地的生态修复工作,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规资局)对滨海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负有监管职责,2025年9月6日、15日,天津三分院分别对滨海新区政府及市规资局依法立案。
立案后,天津三分院将案件作为“环渤海专案”相关案件上报,积极争取上级院指导支持,持续推动案涉生态修复工程项目进展。10月16日,天津三分院与市规资局、滨海新区政府召开磋商会,通过磋商明确两单位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监管职责,由市规资局进一步加强对生态修复建设项目的督促指导,由滨海新区政府负责具体施工工作,确保完成项目施工任务,妥善解决马棚口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并做好民生保障。行政机关对案件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全部认可,通过倒排工期、抢抓进度等方式全力开展滨海湿地及海洋生态修复整改。
经过检察监督,市规资局积极履职,申请专项资金用于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并指导滨海新区政府科学开展修复工作。滨海新区政府作出专门部署,加快调度施工进程,明确工作清单与责任分工,做好人力物力保障、机械设备管理、安全巡查、植被养护等工作。通过24小时不间断施工模式,迅速拆除相关构筑物和“黑码头”,有效落实生态修复整改要求。同时为兼顾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滨海新区政府及时完成生态修复补偿款的发放工作,将马棚口区域“退养还滩”“退养还湿”补偿资金全部发放到位,做实民生工程。
目前,马棚口区域生态修复工程已基本完成,累计修复岸线89.6公顷,完成河口综合整治147公顷,退养还湿工程修复治理802公顷,治理互花米草670公顷,清除违法构筑物22.05亩,滨海湿地及海洋生态修复治理取得显著成效。
【典型意义】
滨海湿地是陆海生态系统的关键过渡带,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具有综合性、系统性的滨海湿地和海洋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检察机关依法对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的属地政府立案,通过现场踏查和科技手段及时全面固定相关证据,并通过磋商的方式推动多方达成共识,形成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合力,破解了阻碍生态修复工作的现实困难,有效保护了滨海湿地的生态环境。在通过监督解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同时,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实际和历史遗留因素,将保障民生作为监督工作的一部分协同推进,展现了守护美好生活、增进民生福祉的检察担当。
案例二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诉北海某船务有限公司、邱某某、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船舶溢油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单船溢油事故生态损害赔偿
【要旨】
针对单船事故溢油污染海洋生态环境案件中法律关系复杂、多个责任主体认定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厘清船舶租赁、财产保险等合同关系,准确认定案件侵权主体责任;对造成海洋水体环境损害和岸滩污染情形,分别采用鉴定意见和专家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面评估量化,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侵权人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责任,全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宏阔2”号轮船,船籍港系广西北海,经营范围主要为国内沿海各港间普通货船运输。2023年1月23日,该轮在山东威海奔腾港防波堤西部近海水域触底搁浅并发生溢油,溢油点位于近海海域,造成溢油量约17吨,扩散面积约100平方千米。经威海海事部门认定,涉案溢油事故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污染,“宏阔2”轮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调查和诉讼】
2023年2月3日,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威海经开区院)收到群众反映海域污染线索后,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威海市院)报告,威海市院成立由两级院组成的办案组,对污染情况展开初步调查核实。经查,事故发生后相关行政机关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委托专业机构对溢油扩散进行防治,至2023年6月,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防污清污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清污费用共计1253.22万元。检察机关选取附近海域多个点位实地勘察,发现仍有大量油污扩散并留存于周边海域岸滩、礁石上,行政机关前期应急处置措施主要为收集清理海面溢油及岸滩表层油污,但遭受污染的海水区域尚未修复、岸滩上仍残存渗入礁石缝隙的大量油污尚未得到整治。由于行政机关表示不对本案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诉,为确保受损公益得到及时修复,威海市院指导威海经开区院于7月24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检察机关重点针对涉案侵权责任主体认定及海洋环境损害情况启动调查核实,查明,北海某船务有限公司系涉案船舶所有人和管理人,邱某某系船舶共同所有人,均对船舶安全负有经营管理责任。2022年11月,邱某某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王某某签订《“宏阔2”轮定期租赁合同》,约定船员配备和管理、船员工资发放、船舶运营由邱某某负责,实际承租期间由王某某自行配备船员并管理船舶。另查明,“宏阔2”轮于2022年8月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宁波分公司)投保为期一年的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保险金额400万元。威海市院依法认定邱某某与王某某之间的定期租船合同属于光船租赁,根据海商法相关规定,王某某应承担侵权责任,且北海某船务公司、邱某某及王某某均未有效履行船舶经营管理责任,导致船舶搁浅事故后船舶溢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三者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寿财险宁波分公司基于与北海某船务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事故发生时处于保险保证期限内,亦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针对本案溢油造成的海洋水体环境损害费用和岸滩等残留油污修复费用,2023年8月,检察机关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就海水环境损害价值、修复方式进行鉴定评估,认定海水环境损害价值约为574万元。期间,针对岸滩和礁石修复,因国内缺少该领域的专业鉴定机构,2024年4月,检察机关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相关机构出具专家意见,最终认定沾染油污的潮间带岸滩及礁石的修复费用约为342.98万元。
威海市院于2024年9月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北海某船务公司、邱某某、王某某连带赔偿海洋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916.98万元、鉴定评估费用20万元,人寿财险宁波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案情复杂,青岛海事法院先后组织三次开庭,山东省院派员到庭指导。庭审中,检察机关重点围绕侵权责任主体认定、涉案修复费用认定、保险公司连带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充分举证质证,并申请鉴定人和专家出庭进行专业说明,以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案件审理过程中,为确保后续执行效果,威海市院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2025年9月19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目前该案已启动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针对船舶溢油事故中行政机关已履行应急处置责任,但受损公益未得到全面保护的,检察机关发挥补位作用,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全面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在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厘清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实际经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依据海商法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涉案侵权责任主体。同时,通过充分借助专业评估鉴定助力依法认定海洋环境损害价值,破解岸滩修复费用认定难题,实现受损海洋生态环境救济。
案例三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国家级中心渔港海岸线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海洋资源保护非法占用海岸线 中央环保督察移送线索
【要旨】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移送的非法占用海岸线问题,在行政机关因职责划分不清、整改进度缓慢、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损害状态时,检察机关及时跟进调查核实,厘清监管执法职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并同步对调查中发现的违规私建小码头问题监督整治。
【基本案情】
奉化区莼湖国家级中心渔港是浙江省重要的渔业生产基地,因为其独特的海岸线资源,被联合国列为“绿色发展中国试点”。第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发现,宁波市奉化区A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船舶公司)在莼湖渔港管理范围的厂区南侧岸线滩涂违规填海2.1亩。该区域内还存在未批私建小码头,码头内砂石、废竹筏、渔船残体大量堆放等问题,影响国家级中心渔港功能作用发挥。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10月,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奉化区院)接到上级院交办线索后,根据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助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的工作要求,就A船舶公司违规填海等线索所涉问题及时跟进,关注整改进展。
根据《宁波市奉化区贯彻落实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针对A船舶公司违规填海行为,奉化区确立三项整改措施,一是依法依规调查处置,拆除违规填海区域,2025年6月底前完成违规填海区域生态修复。二是2024年12月底前,开展违法用海专项执法行动,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涉嫌违法用海行为,对查实的违法用海行为严肃查处。三是建立常态化巡查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违法违规用海信息互通、联动监管,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涉海违法行为。针对违法问题,相关专业机构出具了《奉化区A船舶公司厂区南侧填海区块生态评估报告及生态修复方案》,方案表明,A船舶公司填海区造成潮间带生物灭失,破坏了周边海域环境和生态环境,需采取两项措施进行修复,一是对填海地块进行整体拆除,恢复至周边海域滩涂高程;二是填海地块种植海滨木槿和碱蓬,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查明,因海域使用、岸线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多家行政机关且职责不清,截至2025年4月,仅开展了填海地块整体拆除工作,相关行政执法查处未跟进,生态修复工作进展缓慢。2025年4月3日,奉化区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开展全面调查核实。
经查,A船舶公司建设危废仓库时,在渔港管理范围的厂区南侧岸线滩涂违规填海2.1亩(约1400平方米)。此外,莼湖渔港区域存在未批私建小码头,码头内砂石、废竹筏、渔船残体大量堆放等问题。奉化区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以及《奉化区自然资源领域海洋行政监管和执法协作配合工作细则》(奉自然资规〔2024〕272号),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以下简称资规局奉化分局)和奉化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区农业农村局)对海域使用、岸线保护负有监督管理职责。
2025年4月8日,奉化区院分别向资规局奉化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海域监管、海洋行政执法职责,查处违规填海、未批私建小码头等违法行为。为推进整改,奉化区院于5月30日联合资规局奉化分局、区农业农村局以及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奉化分局(以下简称生态局奉化分局)召开工作推进会,建立海域监管联动响应模式,明确由资规局奉化分局发挥监管主体作用,常态化向区农业农村局等执法部门通报相关数据,执法部门根据通报数据,快速反应、跟进处置,形成监管与执法的闭环管理。
2025年6月6日,资规局奉化分局、区农业农村局书面回复检察建议。资规局奉化分局加快整改进度,将小船码头列入奉化渔港经济区规划,作为栖凤小型渔船停泊平台建设工程项目,目前已完成招标方案;挖除A船舶公司违规填海2.1亩区域。区农业农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A船舶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恢复海域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246.06万元(已全额缴纳)。
同期,奉化区院协同生态局奉化分局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磋商明确由A船舶公司承担违规填海区域生态修复工作,投入13.8万元种植海滨木槿和碱蓬,改善区域生态环境。
2025年7月18日,奉化区院邀请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对整改成效开展“回头看”,实地评估整改成效,栖凤小型渔船停泊平台建设工程项目稳步推进,经两轮种植,海滨木槿和碱蓬植株存活率达80%,修复成效显著。2025年10月底,栖凤小型渔船停泊平台建设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
【典型意义】
非法占用国家级中心渔港岸线资源直接影响到渔业生产安全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检察机关动态跟进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进度,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协调厘清行政监管职责、压实主体责任,推动中央环保督察问题全面整改。同时,举一反三同步推动解决区域内其他违法侵占岸线资源问题,助力有效恢复国家级中心渔港功能和秩序,为海洋渔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案例四
江苏盐城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沿海养殖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沿海养殖行业治理
【要旨】
沿海养殖尾水超标排放问题整治,涉及众多行政机关,涉及民生民利。检察机关可以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分层分级精准监督,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在统筹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形成合力。同时,深入案件背后治理难题,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推动行业治理、民生保护。
【基本案情】
江苏省响水县某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农业发展公司),将黄海沿线4500亩土壤盐渍化的盐田投资改造为池塘养殖区,发包给106户养殖户进行南美白对虾养殖。养殖尾水未经处理排入黄海,影响近海海水水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调查和督促履职】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响水县院)在开展“黄海保护”专项行动中发现该案线索,2023年4月15日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向海洋排放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海水养殖污染物排放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养殖尾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江苏省《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2/4043-2021)规定,在海水受纳水域养殖尾水排放限值中,悬浮物排放限值≤100mg/L、化学需氧量排放限值≤20 mg/L、总磷排放限值≤0.4mg/L。经调查发现,案涉养殖区排放的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总磷分别超出219%、45%、31%。
2023年4月20日,响水县院召集响水县水务局(以下简称县水务局)、响水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县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磋商。各部门均认为尾水排放应适用《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但执法存在困难:一是养殖户已经在租金、虾苗饲料等方面投入大量成本,目前正处于养殖期,直接关停易引发社会矛盾;二是各职能部门职责交叉,协同执法方面存在困难;三是小规模养殖区尾水治理简单,但案涉养殖区面积大、地形复杂,存在治理技术难题。
2023年4月27日、5月5日和5月9日,响水县院分别向县水务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各单位形成执法合力,对海洋污染及养殖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加强入海排污口管理,推动尾水处理规范化治理。鉴于案涉养殖户多、整改难度大,且行政机关协同执法存在困难等问题,响水县院同步向县委作专题报告,获得支持。
检察建议发出后,各机关多次联合执法,动态监测养殖区尾水情况,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拆除排水口60余处。养殖区关系众多养殖户利益,关停企业可能影响社会维稳和经济发展。为破解社会治理难题,响水县检察院与各职能部门多次咨询养殖专家、研究《池塘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等规定,探索出规范化治理方案,推动投入1070万元建成尾水治理设施,确保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并建成生态保护教育基地,引导各养殖户规范化养殖。
2024年4月,响水县院在办理本案基础上,发现沿海其他14万余亩养殖区存在养殖尾水未达标排放的共性问题。为破解上述区域养殖区分散、养殖品种多元条件下的尾水达标治理技术难题,响水县院以2024年5月3日江苏省实施的《池塘养殖尾水生态处理技术规范》规定的相关要求为技术突破点,及时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各职能部门、企业按照已实施的技术规范,破解治理技术难题,制定出《区域尾水集中处理设计方案》,通过划定沿海特定区域收集尾水进行集中处理、统一排放,破解了达标排放技术难题。沿海养殖区根据方案建成12540余亩沿海养殖集中尾水处理区,增设40个尾水排放监测点,建成12万余亩生态养殖社区。
在响水县院办理养殖污染案的基础上,盐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盐城市院)在全市开展沿海养殖生态环境专项治理,发现全市除响水县外,其他沿海县区也存在养殖尾水违规排放问题,盐城市院开展立案并多次与市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磋商。2024年6月,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并将工作情况向盐城市委汇报,推动全市开展养殖尾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截至2025年4月,盐城市沿海37万余亩养殖水面完成整改,建成尾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盐城市委主要领导对案件办理作出书面批示给予充分肯定。2025年6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响水模板”为经验,开展全省海洋保护专案办理,推动连云港、南通等地沿海养殖尾水专项治理。
【典型意义】
沿海养殖面积大、种类多元,尾水不规范排放易造成大规模水污染。沿海养殖污染问题,整改难度大、时间长,检察机关应发挥一体履职优势,分层分级精准监督,从个体到全县再到全市、全省,同时深入分析案件背后的治理难题,长期持续跟进监督,逐步推动问题解决。检察机关针对治理难题,与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协同履职,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攻坚,推动企业依法整改、转型升级,统筹好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案例五
福建宁德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无人岛礁焚烧海漂垃圾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民事公益诉讼岛礁生态保护修复一体化履职
【要旨】
针对海漂垃圾打捞作业过程中相关作业方在无人岛礁就地焚烧海漂垃圾,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属地基层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及时查处污染问题;市级检察院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污染后果、开展生态修复。对于无人岛礁的修复成效,可以通过公开听证形式予以评判。
【基本案情】
2023年以来,宁德市某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海公司)负责对三都澳海域海漂垃圾打捞、收集、处置。该公司未将收集的海漂垃圾全部及时转运处置,部分垃圾直接堆放在三都澳海域青屿、牛尾礁、小港、炎屿等多处海岛近岸及无人岛礁上焚烧。部分岛礁因焚烧导致岩石石体开裂损坏,焚烧产生的残渣附着在岛礁岩石上,破坏岛礁生态环境。部分残渣随着潮水流向海洋,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焚烧垃圾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影响海岛近岸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年底,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德市院)、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蕉城区院)分别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反映三都澳海域岛礁存在露天焚烧垃圾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问题线索。宁德市院指导蕉城区院开展初步调查,通过实地摸排、询问证人、现场勘查,查明某海公司将收集、清理、打捞海漂垃圾堆放岛礁就地焚烧,严重破坏岛礁和海洋生态环境。
2023年11月14日,宁德市院结合案件初查情况,形成《关于宁德三都澳海域海漂垃圾焚烧问题的情况报告》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获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五条以及属地行政机关“三定方案”等规定,宁德市蕉城区城市管理局、宁德市蕉城区生态环境局及蕉城区三都镇人民政府负有对海洋垃圾处置、海岛生态保护监管职责。2024年1月26日,蕉城区院对上述三个单位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经磋商后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上述行政机关履行海岛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并对受损岛礁开展生态修复工作。
在行政职能部门的协同履职下,岛礁上堆积的海漂垃圾得到及时清理,但焚烧产生的黑色残渣层未清除和岛礁生态未得到有效修复。宁德市院经调查核实,无人岛礁的修复所需资金缺口较大,且某海公司为市属国企,基层行政部门推动其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存在困难。2024年3月29日,宁德市院对某海公司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立案程序,以检察一体履职推动无人岛礁修复整治。为厘清各自职责、形成修复方案,宁德市院召集相关职能部门、某海公司等召开圆桌会议,各方共同研究形成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方案,拟争取市财政投入2183余万元建设、改造修缮海漂垃圾中转站、分拣中心。某海公司投入资金参与修复岛礁1823立方米。2024年9月5日,三都澳岛礁修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2024年9月12日,宁德市、蕉城区两级检察院联合召开整改成效公开听证会,并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益心为公”高校志愿者等到场监督,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受损公益已修复到位,可以终结案件。同年9月13日,宁德市院决定终结案件。
【典型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宁德工作时强调,海洋为闽东重要资源,要把它保护好。宁德检察机关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切嘱托,聚焦群众反映的无人岛礁监管“盲区”问题,把检察履职融入当地党委海上养殖综合整治工作大局,主动争取党委领导、政府支持。两级检察机关综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圆桌会议、公开听证等手段措施,各有侧重地破解海洋生态环境办案实践中的难点堵点问题,构建起海洋检察立体监督格局,持续守护三都澳海域无人岛礁蓝色“天湖”。
案例六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海洋生态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珍稀濒危保护动物保护儒艮综合保护
【要旨】
针对非法捕捞、养殖尾水直排、岸滩固体废物污染等既影响海洋珍稀濒危保护动物本身又破坏其生存环境的违法情形,检察机关向多个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依法全面履职,协同开展全保护区域的综合治理,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实现对珍稀濒危海洋物种的有效保护。
【基本案情】
广西合浦儒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唯一的以保护儒艮(俗称美人鱼)为主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布有红树林、海草床等在海洋生态链中占据核心地位的生态系统,系儒艮、中华白海豚等11种珍稀濒危保护动物的重要栖息地。近年来,保护区周边村民在保护区内滩涂上使用非法电力工具实施捕捞作业;多个养虾池养殖尾水通过暗渠直排儒艮保护区内;保护区岸滩长期堆放大量生活、建筑垃圾,上述违法情形对儒艮保护区的珍稀濒危保护动物生存环境和红树林、海草的生长环境产生危害,致使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遭受破坏。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4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合浦县院)在儒艮保护区走访调研中发现本案线索。办案人员通过在凌晨潮汐节点开展实地勘察、无人机航拍的方式,结合调取的规划资料查明:多名村民在保护区滩涂上使用非法电力工具捕捞海虾损害滩涂底栖生物;儒艮保护区岸滩长期堆放4处占地约1.5亩的生活、建筑垃圾严重污染海堤周边滩涂。此外,办案人员运用现场勘验、侦查实验方式排查保护区内暗渠口排出的污水来源,利用空塑料瓶、泡沫片等制成浮标投入暗渠入水口,在出水口处观察浮标流出情况,查明7个共40亩无证养虾池养殖尾水通过暗渠直排保护区滩涂,危害大量红树林幼苗生长环境的事实。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规定,持续对儒艮保护区的珍稀濒危保护动物的生存环境及红树林、海草的生长环境产生危害,海洋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遭受破坏。
2024年9月2日,合浦县院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合浦县农业农村局、北海市合浦县生态环境局和2个辖区乡镇政府立案。9月23日,合浦县院向上述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及时清理岸滩垃圾,严格规范涉及儒艮保护区的养殖行为,依法查处养殖尾水直排入海污染儒艮保护区水质、使用禁用渔具“电虾”等违法行为;开展源头治理,严厉查处违法制造、出售“电虾”器具行为,从根源上打击滩涂非法捕捞问题;健全长效机制,强化儒艮保护区日常巡查监管。
上述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与儒艮保护区管理中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封堵现有入海排污口,杜绝污水直排入海;责令无证养虾场停止养殖活动,督促与儒艮保护区相邻100多亩虾塘按程序办理养殖许可证并安装尾水处理设备;清理儒艮保护区岸滩堆放的生活、建筑垃圾70余吨,并在周边设置警示教育牌,建立健全儒艮保护区岸滩垃圾常态化综合巡查清理体系;启用天网监控系统及无人机巡查等方式,在非法捕捞高发时段对滩涂区域开展重点巡查44次,开展执法行动10次,查扣违规船舶12艘,收缴地笼等违禁渔具500余套;深化源头治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定期排查渔具销售点,严控“电虾”器具流通渠道;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将儒艮保护区巡查纳入乡镇综合执法常态化工作,完善“人防+技防”监控体系,切实守护海洋生态环境。
行政机关整改结束并书面回复,合浦县院对行政机关履职情形和保护区现状跟进调查,确认行政机关已依法全面履行了监督管理职责,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海水干净清澈,红树林生长良好,110亩“海底草原”长势良好并持续繁育扩增,已具备“美人鱼”儒艮回归的充足食物储备和栖息条件。合浦县院于同年12月25日对案件终结审查,并逐步推动建设儒艮保护区检察公益诉讼实践基地。
【典型意义】
保护海洋珍稀野生动物,既要加强非法捕捞等对动物本身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的打击,还要对其生长、生存环境开展保护。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围绕珍稀濒危保护动物本身及其生存的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深入全面调查取证,厘清行政机关职责,督促具有相应职责的多个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形成海洋生态环境协同治理格局,有效保护海洋生物和生态环境。